肇庆检察机关提起的全省首宗民事公益诉讼案结案 涉水污染事件被告赔偿40.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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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我省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肇庆市检察院承办,该案件以调解结案,两名被告满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索赔请求,承诺分期支付该案所涉水污染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32.19万元及委托鉴定费8万元共40.19万元。
据了解,广宁县联合长汇金属制品厂(下称“长汇厂”)为个人独资企业,麦某钟、麦某标分别为其实际承包人和法定代表人。2008年至2013年1月期间,该厂违反国家规定,向北江的一级支流漫水河排放电镀生产废水。2012年12月18日,该厂被限令停产整业,但同月24日该厂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并继续非法排放含有氰化物的废水直至2013年1月17日,共计23天。
北江下游一家自来水厂发现水源氰化物异常向环保部门举报,2013年1月17日,广宁县环保局排查发现,长汇厂排污口与漫水河交汇处河段至其下游合坑桥处氰化物超标,最大超标195.3倍。
受到行政处罚后,长汇厂于2013年1月17日下午停产,并于2013年3月被注销登记,麦某钟、麦某标因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经委托评估,此次污染事件造成的农业、工业及市政工业损失共32.19万元(未包括广宁县环保局提供的应急处置费用、损害评估费用等)。
市检察院在履行公诉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审查发现麦某钟、麦某标污染水资源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一直未获得赔偿。为依法追究污染者的民事责任、对非法排污的企业和个人起到警示作用,在肇庆市范围内没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情况下,市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等规定,于今年1月就该污染水资源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麦某钟、麦某标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2.19万元及委托鉴定费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据法院介绍,本案在开庭审理前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麦某钟、麦某标承诺分期支付该案所涉水污染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32.19万元及委托鉴定费8万元共40.19万元。
“在诉讼的初期,被告并不配合,经过多次的协调与沟通,被告终于明白了自己行为的不当性,主动提出调解。这个案子的成功调解,希望能为环境资源的保护形成一个良好的示范效应。”承办法官说。(记者 肖莎莎 通讯员 任建新 梁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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