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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才公寓建设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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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保障人才安居乐业,提升我市人才工作的竞争力,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西江人才计划的意见》(肇发〔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人才公寓界定与分类

(一)公寓界定。本制度所称人才公寓是指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认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批准挂牌的,用于面向西江人才计划界定的各类人才租用的住房。

(二)公寓分类。人才公寓按来源、性质、服务品质等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为政府自建的人才公寓,B类为房产(公寓)租赁公司建设的人才公寓,C类为房地产开发商建设或改造的人才公寓,D类为利用民间房产改造建设的人才公寓。

二、职责分工

(一)市人才办。负责全市人才公寓需求调查分析,研究制定人才公寓的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等,对我市人才公寓管理和人才住房补贴有关政策的制定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才公寓的开发和认定,发布人才公寓房源地址、户型、楼层、租金标准等信息;并负责A类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与房屋维护等工作,监督房屋所有权人或专业机构落实对B、C、D三类人才公寓的管理与房屋维护。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发布人才入住和退出人才公寓的条件,并审核申请人入住人才公寓补贴资格及有关补贴的发放。

三、公寓建设

(一)A类人才公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供给、需求等实际情况,在人才相对聚集、生活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建设(或购买)一定数量的房产,或在公共租赁住房中指定部分房源作为人才公寓,该类人才公寓为A类人才公寓。

A类人才公寓的建设标准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部分面向高层次人才的,户型面积可适当放宽。

(二)B类人才公寓。鼓励建立或引进专门经营人才公寓的房产(公寓)租赁公司向各类人才提供住房,公寓总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该类人才公寓为B类人才公寓。

(三)C类人才公寓。鼓励房地产开发商按照市人才公寓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经营总面积2500平方米或以上的,可登记准入为人才公寓,该类人才公寓为C类人才公寓。

(四)D类人才公寓。鼓励房源比较集中的民间自有富余住房者等按照人才公寓标准对自有住房进行改造,向各类人才提供住房,该类人才公寓为D类人才公寓。

四、公寓经营补贴

(一)补贴标准。B、C、D类人才公寓可按照人才入住的实际居住面积和时间,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照物价部门公布的市场租金标准的20%给予经营补贴。对经营B类人才公寓的房产(公寓)租赁公司,可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其当年缴税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缴税补助,补助期为3年。

(二)补贴办理。人才公寓房屋所有权人或人才公寓租赁公司在收取人才住房租金时自动免除人才享受的租住补贴,定期凭人才租住的相关证明材料统一到市人才服务窗口办理公寓经营补贴和租住补贴。经营B类人才公寓的房产(公寓)租赁公司每年第一季度到市人才服务窗口办理缴税补助。

五、入住与退出

(一)申请入住条件。初到我市创新创业,在工作所在地没有住房,工作单位不能提供住宿条件的各类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二)入住人才公寓面积补贴标准

1.双高(博士学位、正高技术职称)人才及其相同水平,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135平方米。

2.具有博士学历学位或正高技术职称,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3.具有硕士学历学位或副高技术职称,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

4.具有本科学历学位或中级技术职称,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5.本科以下,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6.人才公寓设有床位,供符合条件的创客菁英入住,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租金。

本条1至5补贴期限原则上为3年。

(三)入住人才公寓租金补贴标准

1.入住A类人才公寓的人才,不再享受补贴,按照规定缴纳租金。

2.入住B类人才公寓的人才,可按照租金标准的50%予以租住补贴。

3.入住C类人才公寓的人才,可按照租金标准的40%予以租住补贴。

4.入住D类人才公寓的人才,可按照租金标准的30%予以租住补贴。

5.对西江人才计划界定的高层次人才,已经享受购房补助的,不再享受租住补贴。

(四)退出。人才公寓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人才公寓的,应向公寓管理部门(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书面申请;按规定退出人才公寓的,须结清水、电、煤气等一切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五)续约。承租租赁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获批准的,或被取消承租人才公寓资格的,须及时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承租的人才公寓;确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并循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六、管理与监督

(一)经营管理。逐步建立第三方人才公寓物业管理公司,以提高人才公寓建设水平、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配套服务。鼓励人才公寓经营者为人才公寓配置餐饮便利店、休闲咖啡吧、健身中心等生活配套,并在人才公寓内部或周边区域场所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交友、创意沙龙等活动,促进各类人才交流与合作。

(三)租住原则。每个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租住一套人才公寓。承租人不得将人才公寓出借、转租、分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私自调换。签订租赁合同后无正当理由未入住或放弃租房的,不得再申请我市人才公寓。

(四)A类人才公寓租金计收。A类人才公寓租金按照公租房标准租金计收。扣除税费后的A类人才公寓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市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五)取消租赁资格有关情形。出租人须与承租人签约,对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规定结清有关费用,退出人才公寓:

1.已解决居住场所的。

2.调离本市工作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3.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的。4.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或以上的。5.拖欠租金3个月或以上的。

6.出现违反租赁合同或不服从物业管理公司合法管理的。

7.经审查发现在申请人才公寓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8.出现不符合承租人才公寓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七、其他事项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根据本制度,就人才公寓建设标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2.本制度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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