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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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肇庆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和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性质
本制度所指肇庆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统筹用于人才工作的财政资金。二、资金额度与使用原则
(一)资金额度。人才专项资金额度为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1%。
(二)使用原则。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职责分工
(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研究决定人才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实施方案等重要事项。
(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具体受理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申请并核准;负责编制人才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专项经费使用安全、信息公开以及绩效自评等工作;确保人才工作项目资金配套到位,明确资金使用范围、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切实提高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预算和使用方案,按规定程序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人才专项资金项目实施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申报本部门(单位)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四、使用范围
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人才队伍建设,重点保障实施西江人才计划各项工作。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人才培养。各类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紧缺人才按照相关政策培养培训所产生的经费。
(二)人才引进。刚性引进或柔性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紧缺人才以及招才引智成果转化推广使用等工作所产生的经费。
(三)人才服务。全市各类人才政策实施的有关补助(补贴),围绕人才开展的健康体检、节假日慰问及其他各类沟通交流、联络服务工作所产生的经费。
(四)人才工作交流合作。与国内外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人才机构、相关部门开展人才交流或区域合作以及举办大型招才引智活动等工作所产生的经费。
(五)基础性人才工作。人才发展规划编制,信息化建设,人才工作调研、督导、评价、宣传,人才资源统计等基础性工作所产生的经费。
(六)人才项目。市委、市政府决定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实施的与人才工作相关的项目所产生的经费。
五、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方式。人才专项资金采用集中申报为主,“一事一议”为辅的方式进行。
(二)申报时间。集中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8—9月,资金使用单位提出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附相关项目申报材料。“一事一议”申报事项实行常年受理审批。
(三)资金申请。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根据市委、市政府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或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报市人才办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并由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向市人才办提出资金申请。
(四)资金审核。市人才办负责资金审核,一般程序为:市人才办组织研究(视资金申请内容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并提出资金安排计划、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市直财政资金拨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六、资金管理
(一)资金额度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省、市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专项资金在总额度内可视年度实际执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纳入滚动预算编报实行滚动支持。
(二)资金拨付。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对资金申请单位(个人)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后,会同市委组织部下达资金文件,文件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资金拨付方式分为:
1.申请主体为市直单位或市属企业的,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属县(市、区)的,由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支付。
2.申请主体为个人的,划拨到其指定的个人账户。
(三)使用要求。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保证按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七、信息公开
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专项资金信息:
1.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2.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3.人才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项目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4.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和验收结果(结论),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自评、重点评价和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5.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6.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7.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要求办理。
八、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资金使用监督。人才专项资金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各级人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会同市人才办组织人员不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
(二)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套)取、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绩效评价。按照《肇庆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2014〕11号)等有关规定,市人才办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做好其他评价工作;市财政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九、其他事项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径向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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